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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通報3起減刑假釋案今後減刑假釋不再“以分折刑”
  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建議制定《減刑、假釋法》規範減刑假釋工作
  【想“假立功”減刑,以後就別想了!】昨天上午,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3起減刑假釋案件。省高院之前曾下發《通知》,規範全省法院減刑假釋工作,今後減刑假釋不再“唯分數論”,改變“以分折刑”的局面,堵住通過假立功減刑的漏洞。
  □東方今報記者沈春梅
  通訊員孫志平賈軼凡
  通過“假立功”來獲取減刑,近日,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件引起廣泛關註。
  昨天上午,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3起減刑假釋案。因工作不透明,減刑假釋長期處於爭議中,“花錢買刑期”的猜測更讓減刑假釋工作蒙上了灰色陰影。省高院下發《通知》,規範全省法院減刑假釋工作,今後減刑假釋不再“唯分數論”,改變“以分折刑”的局面,堵住通過假立功減刑的漏洞。為此,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已向全國兩會提交了關於制定《減刑、假釋法》的建議。
  【案例】
  多次保外就醫 “局長”沒被減刑
  3月3日,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長王某的減刑希望破滅了。2009年12月15日,王某因受賄罪被南陽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被判刑後,王某在省豫中監獄服刑。近日,刑罰執行機關提請審核減刑意見,認為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被監獄表揚一次,記功一次,符合減刑條件,建議對王某減刑9個月。
  檢察機關同意了這一意見,鄭州市中院審理後,擬同意對罪犯王某減刑9個月,並根據《關於重點和敏感減刑假釋案件報備制度》的規定上報省高院。
  省高院審理後認為,王某自入獄服刑以來,先後5次被保外就醫,其間分別在監服刑1個月、7個月、14個月共22個月,受改造教育的時間短且分散。雖然在勞改服刑的14個月內被監獄表揚1次,記功1次,但尚不足以認定其主觀上確有悔改表現。況且,該犯被監獄提請減刑後又被保外就醫,如再予減刑,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一致。3月3日,鄭州市中院審理後,作出不准許對王某減刑的決定。
  和王某一樣,南陽市某區人社局原局長徐某某的減刑申請,以及許昌市職業技術學院總務處原處長朱某某的假釋申請,均未通過法院准許。
  【現狀】
  有罪犯以權或者花錢減刑“贖身”
  近日,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案被曝光後,再次引髮網民對職務罪犯以權或者花錢“贖身”的猜忌,質疑減刑假釋工作存在灰色地帶。
  “監獄報請為服刑人員減刑、法院蓋章”,河南省高院副院長袁永新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坦陳,在過去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工作中,確實存在走形式的嫌疑。
  “判刑時,一審、二審的合議庭因為判一年半還是兩年爭得面紅耳赤,減刑時蓋章就通過。”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認為,只審查刑罰執行機關提供的罪犯表現,看罪犯服刑期間獲得的分數,對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和沒有再犯罪危險考察的流於形式,影響法院對減刑假釋案件裁判的準確性。
  “有的罪犯為了減刑,在服刑期間偽裝表現,掙分甚至買分,主觀上卻改造不夠,沒有真正悔悟。”昨天上午,省高院減刑假釋庭庭長張雲龍透露,近幾年省高院發現並避免了3起“假立功”減刑事件的發生。
  【規定】
  “高官罪犯”減刑應報請備案審查
  有關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引發的爭議已引起高度關註。今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下發《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規定,擬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
  《意見》還規定,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省級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河南】
  從源頭堵塞“假立功”減刑的漏洞
  事實上,在《意見》下發之前,我省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方面的工作已經先行一步:以“公示”制度為例,省高院早在2012年就下發通知,明確裁前公示一般應在受理案件後10日內完成,並預留5日公示期。公示期間,同監區的服刑人員可對申報減刑假釋的人進行檢舉或投訴,法院將對有投訴的案件實行公開開庭審理。2012年10月,省高院成立全國法院第一個獨立建制的減刑假釋審判庭。
  今年2月21日,省政法委轉發《意見》。3月4日,省高院下發《通知》,再次規範減刑假釋工作,要求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犯罪三類案件的減刑假釋比例進行控制。
  在張雲龍看來,雖然以往對這三類案件的減刑假釋工作也在嚴控,但這次不同的是,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的減刑假釋也要嚴格控制。
  《通知》要求,對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實行裁前公示和法律文書上網公示,而對於外界普遍關心的通過“立功”減刑,《通知》特別規定,對於揭發線索和材料來源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得的;本人因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責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讓罪犯以後再也不能通過‘假立功’減刑,堵上這個漏洞。”張雲龍說。
  ■建議
  制定《減刑、假釋法》
  規範減刑假釋工作
  “減刑假釋後重新犯罪率高,而且犯罪手段更加殘忍、情節更加惡劣。”張立勇認為,目前減刑假釋工作存在不公開、不透明、不規範的問題,特別是部分有權人、有錢人犯罪後,存在減刑快、假釋比例高、實際服刑期短的問題,削弱了刑罰的懲罰功能,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張立勇認為,出現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在於立法不完備、制度不完善,導致實踐中無法可依、執法混亂。
  “我國法律規定,減刑的核心條件是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假釋的核心條件是罪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但由於監獄和法院對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均有評價權,且監獄是先手,法院是後手,監獄從可操作性方面考慮,又把評價標準確定為罪犯的考核得分,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只能被動接受監獄的評價標準,按照罪犯的考核得分認定其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並據此裁決,釀成了廣受社會詬病的‘以分折刑’、簡單執法問題。”
  據悉,張立勇已向全國兩會提交建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減刑、假釋法》列入立法規劃,制定減刑、假釋的具體標準,設立與減去刑罰相當的考驗期,如果罪犯在考驗期內又有不悔改表現,可撤銷其原減刑裁定,打消罪犯通過偽裝手段騙取減刑的企圖。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李鵬勛】【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省高院通報3起減刑假釋案 今後減刑假釋不再以分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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