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挪百萬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為他人公司經營謀取利益收受賄賂400餘萬元,昌平科學技術委員會原主任、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管理委員會原主任於泓,因受賄和挪用公款罪,終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而向其行賄的高科技公司老總也被判刑。
  法院查明昌平科委原主任受賄挪用公款 一審判18年
  54歲的於泓大學文化,案發前曾任北京市昌平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管理委員會主任。法院查明,2002年2月至2011年9月期間,於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00萬元為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為他人公司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收受賄賂400餘萬元。
  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於泓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80萬元(已繳納)。在案扣押439萬餘元予以沒收;扣押房產退回檢方處理。於泓不服上訴。
  二審改判因主動坦白積極退贓 改判14年
  於泓提出,科創佳靈公司借款給胡某,是其協調兩公司借用公款行為,不是其個人挪用公款,認定其2萬賄賂款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他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且積極退贓、認罪悔罪,一審法院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減輕處罰。
  於泓的辯護人表示,於泓協調科創佳靈公司借款給胡某系濫用職權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認定其收受2萬元賄賂款證據不足。於泓交代的收受他人的賄賂款,是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事實,於泓的行為屬於自首行為。案發後,於泓親屬退還全部贓款,量刑時應依法從輕處理,請求二審法院重新作出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於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應數罪並罰。
  一審法院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但量刑不當,應予改判。鑒於於泓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且主動坦白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挪用公款已歸還,認罪悔罪,其親屬已代為退賠全部贓款和違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對於泓所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沒收439萬餘元以及扣押房產退回檢方處理,以受賄罪,改判於泓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8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0萬元。文/記者 王巍
  法院查明犯罪事實
  2002年2月至2006年7月期間,於泓以科創佳靈公司的名義,將100萬元公款借給某餐飲企業法定代表人胡某,收受胡某2萬元。胡某歸還了51萬元。科創佳靈公司的股權此後轉讓給兩家公司,胡某未歸還款項用股權轉讓款平賬。
  2004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間,於泓多次為北京廣福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科創佳靈公司的收購、轉讓及廣福源公司出資成立其他公司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廣福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另案處理)給予的該公司60%股份(價值168萬元),並分紅169萬餘元。
  2009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間,於泓為北京濱江置業有限公司對百善軟件產業大樓的購買、出租以及為北京華合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昌平園創業服務中心合作建設大學科技園、延緩歸還合作款等提供幫助,收受濱江置業公司、華合泰公司負責人鄭某(另案處理)給予的65萬元。
  2011年5月至9月期間,於泓為張某(另案處理)承攬昌平園管理委員會辦公區改建工程提供幫助,收受張某等給予的13萬元。  (原標題:昌平科委原主任 斂財判14年 挪百萬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為他人謀利收40餘萬賄款 一審判18年上訴 因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獲改判)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x48lxxol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